南阳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_河南知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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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4-30 浏览次数:

案例一
 
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诉
 
镇平县某摄影服务公司等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镇平县某摄影服务公司及某婚纱服务公司在其企业名称、收银台背景墙等处使用“铂爵”标识。2021年,铂爵公司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镇平县某摄影服务公司停止侵权,但该公司未履行判决,而是继续其侵权行为。故2023年铂爵公司以镇平县某摄影服务公司及某婚纱服务公司为被告再次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承担连带责任。镇平县某摄影服务公司在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后,继续与某婚纱服务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属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系知识产权领域侵犯商标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被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停止侵权义务,并在此后故意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满足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法院参考涉案商标的许可费标准,确定了赔偿基数,再结合本案侵权者的主观故意情节,最终对侵权者适用18万元的惩罚性赔偿,既打击了不法侵权行为,也体现了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显著提高侵权成本、净化市场竞争秩序、遏制侵权行为再发生的价值导向。
 
案例二
 
南阳淅减有限公司
 
诉浙江某减振器公司等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南阳淅减汽车减振器有限公司系“图片”商标的权利人,其长期使用“淅减”及“CIJAN”字样,在减振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被告浙江某减振器公司在与原告合作期间曾获得上述商标授权,在结束合作后仍使用“CIJAN”“淅减”等名称、字段,并沿用原告对企业名称及历史的宣传文案。同时,被告浙江某减振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作结束后成立江苏某智能减振系统公司,在字号、厂房等处使用“淅减”并生产销售减振器产品。原告以上述两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2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贯彻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对主观恶意明显的侵权行为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件。侵权人与权利人曾在合作期间存在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关系,其对权利人的商标、字号、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较为了解,在授权许可使用终止后,不仅未主动避让,反而继续使用权利人的企业字号、企业历史文化、与权利人商标近似字样用于企业宣传,该行为存在明显的攀附故意,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解,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二审结合当事人之间在授权许可终止后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事实,充分考虑侵权人的行为性质和权利人的行业地位及商标价值,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二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主动履行、服判息诉,裁判效果良好。
 
案例三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
 
河南某文具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河南某文具公司是一家文具生产、销售公司,其在抖音平台直播销售其文具产品时,对外宣传称“晨光同款 G-5”,并发表不当言论对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文具公司)进行商业诋毁。原告晨光文具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河南某文具公司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抖音平台直播销售中针对同行业的晨光文具公司发表不当言论进行商业诋毁,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涉案产品的知名度、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等因素,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抖音平台上传道歉视频并赔偿晨光文具公司3万元。
 
典型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经营者在市场竞争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底线。本案被告存在搭便车、故意造成混淆等主观恶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誉,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践中,很多经营者对外片面、歪曲地散布一些未经证明的事实,这些事实的真伪属性虽不确定,但却会给公众或消费者带来误解,从而实质性地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本案裁判充分彰显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秩序的司法导向,有效指引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公平竞争。
 
案例四
 
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
 
诉南阳某商贸公司等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的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南阳某商贸公司开设的网店店铺销售的商品“南阳新野板面牛肉臊子方便水煮张飞板面150克袋装河南特产”,包装袋正面印有 “ ”  该产品生产商系新野某公司。原告以案涉板面包装中的脸谱和“张飞”二字与上述商标近似,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并未损害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的商誉,未侵害权利人基于商标权而产生的利益,属于正当使用有关历史名人的文字或要素,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历史文化名人是一个民族的宝贵财富,是重要的文化遗产和资源,《商标法》没有明文禁止历史名人商标注册和使用,但对此类商标的保护应当综合考量,准确划定保护边界。既要尊重并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人权益,又要兼顾正当使用有关文字或要素的当事人的利益。对于并未损害其他企业的商誉,未侵害其基于商标权而产生的利益,在商品或服务上正当使用有关文字或要素,不会造成市场混淆的情形,不属于商标专用权禁用的范围。本案对厘清涉历史文化名人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正确认定善意合理使用行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案例五
 
某影视公司诉南阳某酒店
 
放映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影视公司经授权取得对案涉5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公司经调查后发现被告南阳某酒店客房内投影仪内置的某视听APP可以在线点播以上影片,故原告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通过在客房内安装的投影仪向不特定顾客现场播放从网络中获取的视听作品,侵害原告涉案视听作品放映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影响力,被告经营的规模,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2000 元。
 
典型意义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等类型作品的权利,“公开再现”是其本质特征。无论有偿还是无偿,擅自放映作品均可构成侵权。酒店经营者通过能够联网的技术设备向房客提供来自于视频平台的影视片源,与购买影视光盘并在经营场所播放,行为性质类似,均属于放映权规制的范畴,应承担相应责任。酒店经营者提供观影服务,要承担合理审慎义务,及时自查自纠,不越法律红线,避免法律纠纷。
 
案例六
 
宋某伦、宋某啸、褚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三被告宋某伦、宋某啸、褚某某分别于2018年、2020年、2021年未经授权印制盗版图书《税法(1)应试指南》、《2021考研政治冲刺背诵笔记》等,犯罪数额巨大,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宋某伦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宋某啸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没收褚某某违法所得28500元,上缴国库;扣押并销毁在案的非法出版物、没收打包机胶印机等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
 
盗版图书系未经原作者或原出版商授权的侵权产品,制作、销售此类产品属于严重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损害了原创作品者创作的积极性,更破坏了营商环境。本案三被告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性质恶劣,且到案后仍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差。本案的宣判,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新型犯罪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了著作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人身刑和财产刑相结合并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了此类案件的犯罪成本,极大威慑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七
 
石某某、何某某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石某某、何某某及吴某策(另案处理)在未取得耐克、阿迪达斯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在淅川县、桐柏县、息县、泌阳县经营耐克、阿迪达斯专卖店,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商品并从中牟利近700万元。石某某、何某某、吴某策三人各有分工,并按出资比例分红。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共同犯罪,分别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扣押并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
 
典型意义
 
商户和个人买假售假等行为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法律对其中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或涉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为犯罪,其目的在于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和激励创新创业。
 
此案通过对知假售假的经营者予以刑罚,让此类犯罪分子付出沉重代价,树立惩戒知假售假的典型,引导市场经营主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南阳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八
 
刘某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湖北省随州市小林镇附近购买假冒高端白酒的防伪芯片、外包装等材料后,擅自在其租赁的位于桐柏县城关镇西的自建民房内,伙同妻子郑某、姐姐刘某会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茅台、剑南春等高端白酒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高达200多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遂判决被告人刘某河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是消费者辨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直接标志,商标权是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之一。本案是一起南阳市境内仿冒知名白酒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非法获利数额大,情节特别严重,此案的宣判,有力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也向社会宣示了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不仅仅是民事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亦会构成犯罪,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